甲伪造乙的签章签发一张支票给丙,出票日期为2019年2月1日,丙又背书转让给丁支付货款。2019年2月20日,丁提示付款被拒绝。当丁行使票据追索权时,下列说法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2023-05-16

A.丙有权以丁逾期提示付款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B.丙有权以出票人的签章被伪造致使票据无效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C.乙有权以自己的签章被伪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D.甲有权以票据上并无自己的签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参考答案:ACD

(1)选项A:如丁逾期提示付款,将丧失对一般前手(丙)的追索权;(2)选项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3)选项C: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4)选项D: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需要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