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201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甲为A公司的董事长。2018年12月25日,甲以每股22元的价格买入A公司股票10万股,并向A公司报告,2019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并向A公司报告。丙在2019年1月5日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成为A公司的股东,丙从A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19年1月9日要求A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2019年2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甲出售A公司股票的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2】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3】丙是否有资格提起诉讼?并简要说明理由。

2023-05-16



参考答案:

1.甲出售A公司股票的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甲2018年12月25日买入,而2019年1月5日即予卖出,其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此处提问的是“出售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因此,考生应该从“数量”角度寻找理由,而非从“时间间隔”角度寻找理由。
2.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3.丙没有资格提起诉讼。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在本题中,丙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时间未达到18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