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甲以其持有的A上市公司股权作价500万元出资,与乙共同投资设立B公司;2019年12月1日,B公司以A上市公司股权严重缩水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甲补足出资;经查,投资各方并未对A上市公司股权保值问题作出约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甲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支持B公司的诉讼请求。( )

2023-05-16



参考答案: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