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加入A合伙企业需要一笔资金,于2020年3月5日向乙借款50万元,双方以书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年利率为6%,2年应付利息由乙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借款期满时甲一次偿还全部借款。丙为甲的保证人,与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满之日起1年,但未就保证担保的范围作约定。乙依约向甲交付借款。不久,甲加入A合伙企业。
借款期满后,乙因经济业务欠A合伙企业40万元,向A合伙企业主张就甲欠乙的借款与乙欠A合伙企业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抵销,遭A合伙企业拒绝。随后,乙请求甲偿还借款,并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甲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还款,丙以乙未起诉或仲裁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指出甲、乙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问题2】丙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应是什么?
【问题3】A合伙企业是否有权拒绝乙的债务抵销请求?并说明理由。
【问题4】丙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023-05-16



参考答案:

1.借款合同约定2年应付利息由乙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2.保证人丙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A合伙企业有权拒绝乙的抵销请求。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4.丙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