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居民企业主要从事服装的制造和销售。2018年度有关财务资料如下:
(1)销售收入50000万元;从境内非上市居民企业乙公司分回股息1000万元。
(2)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7000万元。
(3)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40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已知:2017年度甲企业还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0万元尚未结转扣除;各项支出均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并已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他事项不涉及纳税调整。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甲企业分回的股息是否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简要说明理由。
(2)计算甲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扣除的金额。
(3)计算甲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

2023-05-16



参考答案:

(1)甲企业分回的股息不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从符合条件的未上市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50000×15%=7500(万元),待扣金额7200万元(本年实际发生额7000万元+2017年度结转至本年的200万元)未超过税前扣除限额,2018年度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7200万元。
(3)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4000×75%=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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