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6%。 2018 年 1 月 1 日, 甲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 240 万元的原材料, 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 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售。 2018年 5 月 30 日, 甲公司收回乙公司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 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 12 万元、 增值税 1.92 万元, 另支付消费税 28 万。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为( ) 万元

2023-05-16

A.252
B.254
C.280
D.282


参考答案:C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 消费税不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 计入“ 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 科目。 如果用于直接出售( 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 或者是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计入收回物资成本。 甲公司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240+12+28=280( 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