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及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甲公司委托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一批物资,甲公司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300万元。完工收回时支付加工费300万元,另支付增值税48万元和A公司代缴的消费税30万元。该批物资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假定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其入账价值是(  )万元。

2023-05-16

A.1600
B.1630
C.1651
D.1681


参考答案:A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则委托方支付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在以后销售环节中进行抵扣,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所以该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的入账价值=1300+300=1600(万元)。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计入存货成本。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