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于2×14年11月与某开发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在开发区内投资设立生产基地,协议约定,开发区政府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向甲企业提供300万元产业补贴资金用于奖励该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甲企业自获得补贴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得迁离本区,如果甲企业在此期限内提前搬离开发区,开发区政府允许甲企业按照实际留在本期的时间保留部分补贴,并按剩余时间追回补贴资金。甲企业于2×15年1月3日收到补贴资金。
假设甲企业在实际收到补贴资金时,客观情况表明甲企业在未来5年内搬离开发区的可能性很小,甲企业应当在收到补贴资金时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由于协议约定如果甲企业提前搬离开发区,开发区政府有权追回部分补助,说明企业每多留在开发区内一年,就有权取得与这一年相关的补助,与这一年内补助有关的不确定性基本消除,补贴收益得以实现,所以甲企业应当将该补助在5年内平均摊销结转计入损益。

2023-05-16



参考答案: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15年1月3日甲企业实际收到补贴资金:
借:银行存款                3 000 000
 贷:递延收益                3 000 000
(2)2×15年12月31日及以后年度,甲企业分期将递延收益结转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                 600 000
 贷:其他收益                 600 000
假设2×17年1月,因甲企业重大战略调整,搬离开发区,开发区政府根据协议要求甲企业退回补贴180万元。
借:递延收益                1 80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1 8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