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经营连锁面包店,2×18年1月1日,A公司向客户销售了10000张储值卡,每张卡的面值为400元,总额为4000000元。客户可在A公司经营的任何一家门店使用该储值卡进行消费,期限为2年,超过两年该储值卡作废。根据历史经验,A公司预期客户购买的储值卡中将有大约相当于储值卡面值金额10%(即400000元)的部分不会被消费。截至2×18年12月31日,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的金额为1000000元。
2×19年度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的金额为2950000元。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在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上述消费金额均为含增值税金额,假定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均发生在年末。
要求:
(1)编制A公司2×18年1月1日销售储值卡的相关会计分录。
(2)编制A公司2×18年12月31日有关销售会计分录。
(3)编制A公司2×19年12月31日有关销售会计分录。
(计算结果保留整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

2023-05-16



参考答案:

(1)
借:库存现金                   4000000
 贷:合同负债                   3539823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460177
                 [4000000÷(1+13%)×13%]
(2)A公司在2×18年销售的储值卡应当确认收入金额
=(1000000+400000×1000000÷3600000)÷(1+13%)=983284(元)。根据储值卡的消费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将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确认为销项税额:
借:合同负债                   983284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5044
                [1000000÷(1+13%)×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328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044
(3)储值卡到期,当年消费金额及尚未消费金额均确认为本年收入,同时将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确认为销项税额:
借:合同负债                   2556539
                    (3539823-983284)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45133
                    (460177-11504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5653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5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