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各年税前会计利润均为10 000万元。假定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同时,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确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1)2×19年1月1日将其某自用房屋用于对外出租,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该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该房屋的成本为5 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前,已使用4年,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2×19年1月1日账面价值为4 000(5 000-5 000/20×4)万元,转换日公允价值为5 000万元,转换日产生其他综合收益1 000万元。2×19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6 000万元。
  (2)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2×20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5 600万元。
  要求:分别做出A公司在2×19年末、2×20年末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2023-05-17



参考答案:

(1)2×19年末所得税的处理如下:
  年末账面价值=6 000(万元)。
  年末计税基础=5 000-5 000÷20×5=3 750(万元)。
  年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6 000-3 750=2 250(万元)。
  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2 250×25%=562.5(万元)。
  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562.5-0=562.5(万元)。
  其中:确认其他综合收益=1 000×25%=250(万元)。
  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562.5-250=312.5(万元)。
  应交所得税=(10 000-公允价值变动1 000-税法折旧 5 000/20)×25%=2 187.5(万元)。
  确认所得税费用=2 187.5+312.5=2 5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 500
    其他综合收益            2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562.5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 187.5
  (2)2×20年末所得税的处理如下:
  年末账面价值=5 600(万元)。
  年末计税基础=5 000-5 000÷20×6=3 500(万元)。
  年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累计余额=2 100(万元)。
  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2 100×25%=525(万元)。
  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525-562.5=-37.5(万元)。
  应交所得税=(10 000+公允价值变动损失400-5 000÷20)×25%=2 537.5(万元)。2×19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6 000万元。
  2×20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5 600万元。
  确认所得税费用=2 537.5-37.5=2 5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 5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3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 5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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