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017年1月1日,甲公司经批准发行10亿元优先股,发行合同规定:(1)期限5年,前5年票面年利率固定为6%,从第6年起,每5年重置一次利率,重置利率为基准利率加上2%,最高不超过9%;(2)如果甲公司连续3年不分派优先股股利,投资者有权决定是否回售;(3)甲公司可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决定是否派发优先股股利(非累计),但如果分配普通股股利,则必须先支付优先股股利;(4)如果因甲公司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甲公司必须按面值赎回该优先股。
  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关于甲公司上述发行优先股合同设定的条件会导致优先股不能分类为所有者权益的因素是( )。

2023-05-17

A.5年重置利率
B.股利推动机制
C.甲公司控股股东变更
D.投资者有回售优先股的决定权

参考答案:C

对于C,一旦甲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就意味着甲公司必须按照面值赎回优先股,而且控股股东变更不在甲公司控制之下,因此甲公司有不可避免支付现金的义务,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二条谈到的或有结算条款,所以应该划分为金融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