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18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1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为2000万股,本年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
2×18年7月1日,公司按面值发行8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为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
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以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即转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止的期间。
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股票。
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
甲公司2×18年度稀释每股收益为( )元/股。

2023-05-17

A.2.55
B.0.15
C.2.15
D.1.86

参考答案:C

2×18年度甲公司基本每股收益=5100/2000=2.55(元/股),
假设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所增加的净利润=8000×2%×(1-25%)=120(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8000/10=8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120/800=0.15(元/股),
因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所以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2×18年度甲公司稀释每股收益=(5100+120*6/12)÷(2000+800×6/12)=2.15(元/股)。
本题考查: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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