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
问:对于周某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并说明理由。

2023-05-17



参考答案:

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周某的起诉。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周某应当首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起诉。监事会收到其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使甲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周某才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而直接向法律起诉。周某未履行上述前置程序就直接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