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011年9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以每台30万元的价格购买20台货车。……以甲公司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某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1年11月,甲公司在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开始建造办公楼,2012年6月建成。2012年8月,甲公司以该办公楼作抵押,从丙银行贷款300万元,期限为6个月。甲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遂提起诉讼,并主张实现抵押权。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甲公司已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办公楼共拍卖得款1200万元,其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为350万元。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应从拍卖款中优先补缴65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丙银行则主张对拍卖款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有权要求从拍卖价款中优先补缴650万元土地出让金?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在实现抵押权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金额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2023-05-17



参考答案:

1、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从拍卖价款中优先补缴650万元土地出让金。根据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首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2.乙公司在实现抵押权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金额是200万元。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在本题中,甲公司已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办公楼共拍卖得款1200万元,应当首先依法补缴650万元土地出让金,扣掉办公楼的对应价款350万元后,乙公司对剩余的2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