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恒信公司由自然人股东甲、乙和法人股东A公司投资设立)……甲的同学丙在获悉天翼资本有意投资恒信公司后提出,甲和丙在恒信公司成立前签订有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丙实际出资并享受投资收益,甲仅作为名义股东代行股权。丙据此要求甲返还恒信公司分红,并请求恒信公司确认股东身份。天翼资本经调查确认,甲和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属实,且不存在可能导致该协议无效的其他法定情形。
但甲不同意确认丙的股东身份,只同意向丙返还出资本息,且拒绝返还分红。对于丙的确认股东身份的请求,乙与A公司均表示反对,恒信公司遂予以拒绝。后经天翼资本协调,甲、丙于2007年11月达成和解,甲向丙返还300万元出资款本息并给予高额补偿,丙放弃其请求并与甲解除股权代持协议……
[问题1]甲是否有权拒绝丙关于返还恒信公司分红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问题2]恒信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丙关于确认股东身份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2023-05-17



参考答案:

1.甲无权拒绝丙关于返还恒信公司分红的请求。根据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在本题中,甲丙就分红发生争议,丙作为实际出资人有权要求甲返还分红。
2.恒信公司有权拒绝丙关于确认其股东身份的请求。根据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题中,实际出资人丙要求公司变更股东,乙和A公司均予以反对,恒信公司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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