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风顺科技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网络技术服务公司。2015年7月初,风顺科技拟与A公司签订一项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约3.5亿元。经过谈判,双方于7月15日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意向书。
7月8日,市场出现关于风顺科技即将签署重大交易合同的传闻。
7月9日,风顺科技股票开盘即涨停,之后又一个交易日涨停。7月10日,证券交易所就股价异动向风顺科技提出问询,要求其发布澄清公告。7月10日晚间,风顺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无应披露之信息。7月16日,风顺科技发布临时公告,披露公司已与A公司签订重大技术服务合同合作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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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风顺科技于7月10日发布公告称无应披露之信息,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023-05-17



参考答案:

风顺科技于7月10日发布公告称无应披露之信息,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因为虽然7月8日风顺科技与A公司尚未签署合作意向书,但风顺科技股票已经出现传闻、异常交易情况,风顺科技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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