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某上市公司的董事。2019年1月1日和20日,甲通过其配偶的证券账户,以10元/股和12元/股的价格先后买入本公司股票1万股和2万股。同年7月10日,甲以15元/股的价格将3万股全部卖出。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得收益中,应当归入该上市公司的金额是( )。

2023-05-17

A.9万元
B.3万元
C.6万元
D.0

参考答案:C

(1)2019年1月1日买入、7月10日卖出的1万股,已经超过了6个月,不构成短线交易;(2)1月20日买入、7月10日卖出的2万股,未超过6个月,构成短线交易,其收益=2万股×(15元-12元)=6(万元),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