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股东乙向甲公司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甲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乙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拒绝提供查阅。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目的”的有( )。

2023-05-17

A.股东乙自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
B.股东乙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
C.股东乙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D.股东乙在向甲公司提出查阅请求的5年前,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参考答案:ABC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AB);(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选项C);(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选项D);(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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