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某上市公司董事。2018年1月8日和22日,甲通过其配偶的证券账户,以20元/股和21元/股的价格,先后买入本公司股票2万股和4万股,2018年7月9日,甲以22元/股的价格将6万股全部卖出。根据证券法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得收益中,应当归入公司的金额是( )。

2023-05-17

A.0万元
B.2万元
C.4万元
D.6万元

参考答案:C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甲于2018年7月9日卖出的6万股中,1月8日买入的2万股持有期超过6个月故不属于短线交易,但1月22日购入的4万股因持有期不足6个月故属于短线交易,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4万股×(22-21)元/股=4万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