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属于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分别拟在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甲、乙公司下列情形中,不构成发行障碍的有( )。

2023-05-17

A.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
B.甲公司最近一期期末存在未弥补亏损
C.乙公司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4000万元
D.乙公司最近一期期末存在未弥补亏损

参考答案:ABCD

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在主板和中小板首发上市的,可不适用“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这两项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在创业板首发上市的,可不适用“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这两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