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6年3月1日向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张权利,则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 )。

2023-05-17

A.2017年3月1日
B.2018年4月1日
C.2019年3月1日
D.2019年4月1日

参考答案:D

根据规定,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民事权利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题中,由于约定1个月内付款,因此应在4月1日乙未付款时甲“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此时计算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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