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甲上市公司的董事,并持有甲上市公司股票50万股,2019年6月1日和6月8日,李某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甲上市公司股票4万股和6万股。2019年12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10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

2023-05-17

A.0
B.40万元
C.60万元
D.100万元


参考答案:C

(1)6月1日卖出、12月3日买入的4万股,已经超过了6个月,不构成短线交易;(2)6月8日卖出、12月3日买入的6万股,未超过6个月,构成短线交易,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的金额=6万股×(25元-15元)=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