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甲为某上市公司董事。2018年1月8日和22日,甲通过其配偶的证券账户,以20元/股和21元/股的价格,先后买入本公司股票2万股和4万股。同年7月9日,甲以22元/股的价格将6万股全部卖出。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得收益中,应当归入该上市公司的金额是(  )。

2023-05-17

A.2万元
B.4万元
C.6万元
D.0元

参考答案:B

(1)2018年1月8日买入、7月9日卖出的2万股,已经超过了6个月,不构成短线交易;(2)1月22日买入、7月9日卖出的4万股,未超过6个月,构成短线交易,其收益=4万股×(22元-21元)=4(万元),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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