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四人均以25万元的货币出资。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时,甲享有50%的表决权,乙享有7%的表决权,丙享有13%的表决权,丁享有30%的表决权。2019年4月1日,丙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拟将该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表决时,丁未出席会议,甲和丙表示赞成,乙表示反对。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23-05-17
B.丙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C.因甲和丙所持的表决权已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股东会可以通过该决议
D.因甲和丙所持的表决权未达到全部表决权的2/3,股东会不能通过该决议
参考答案:AD
(1)选项AB: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丙享有13%的表决权,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2)选项CD:变更公司形式属于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甲和丙的表决权仅为63%,未达到2/3的法定要求。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
2023-05-16 从业资格外贸会计
2023-05-16 从业资格外贸会计
试用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
2023-05-16 从业资格外贸会计
2023-05-16 从业资格外贸会计
2023-05-16 从业资格外贸会计
王某与吴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
2023-05-16 从业资格外贸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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