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地在甲市,2018年7月对其在乙市开发的一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资料如下:
(1)2017年3月,公司经“招拍挂”以24000万元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缴纳了契税。
(2)自2017年4月起,公司对受让土地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发生开发成本15000万元、发生与该项目相关的利息支出3000万元,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
(3)2018年6月项目实现全部销售,共取得不含税收入75000万元,允许扣除的有关税金及附加360万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75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省级政府规定其他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2018年)
(1)回答该公司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的地点。
(2)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3)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4)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2023-05-17



参考答案:B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乙市)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是法人的,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24000+24000×5%=25200(万元)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5200(万元)
开发成本=15000(万元)
开发费用=3000+(25200+15000)×5%=5010(万元)
允许扣除的税金及附加=360(万元)
加计扣除项目金额=(25200+15000)×20%=8040(万元)
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25200+15000+5010+360+8040=53610(万元)。
4.增值额=75000-53610=21390(万元)
增值率=21390/53610×100%=39.90%
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系数为0。
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21390×30%-750=56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