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礼花厂2017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焰火,甲厂提供原料成本37.5万元,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焰火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焰火6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8万元,将其余的40%用于连续生产A型组合焰火。
(3)将生产的A型组合焰火的80%以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6月28日收取货款的70%,7月28日收取货款的30%,当月货款尚未收到,另将剩余的20%赠送给客户。
(其他相关资料:焰火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 、计算业务(1)中乙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 、列出业务(2)中用于销售的焰火是否应缴纳消费税,并说明理由,如果需要缴纳,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3> 、计算(3)中赠送客户焰火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金额。
<4> 、计算(3)中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5> 、计算(3)中应缴纳的消费税。

2023-05-17



参考答案:

1.工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7.5+5)÷(1-15%)×15%=7.5(万元)
2.需要交纳消费税。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的计税价格=(37.5+5)÷(1-15%)=50(万元)
50×60%=30(万元),低于直接销售38万元。此处属于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需要缴纳消费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38×15%-7.5×60%=5.7-4.5=1.2(万元)
3.赠送客户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的金额=36÷80%×20%=9(万元)
4.根据规定,应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37.5+5)÷(1-15%)×15%×40%=3(万元)
5.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6月份应纳消费税=36×70%×15%+36÷80%×20%×15%-3=2.13(万元)
7月份应纳消费税=36×30%×15%=1.62(万元)
消费税合计=2.13+1.62=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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