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017年4月,税务机关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资料如下:
(1)2014年6月,以18000万元拍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并缴纳了契税。
(2)自2015年5月起,对受让土地40%的面积进行一期普通住宅项目开发,发生开发成本6000万元、利息支出600万元(未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允许扣除的有关税金及附加150万元。
(3)2017年3月,该项目实现全部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25000万元。公司已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该项目土地增值税5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
(3)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4)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5)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2023-05-17



参考答案:

(3)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18000×(1+5%)×40%=7560(万元)。
(4)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为6000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7560+6000)×10%=1356(万元),从解题技巧看,本题没有给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具体比例,只能默认用10%计算;
允许扣除的有关税金及附加为150万元;
加计扣除金额=(7560+6000)×20%=2712(万元);
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7560+6000+1356+150+2712=17778(万元)。
(5)增值额=25000-17778=7222(万元);
增值率=7222÷17778×100%=40.62%,适用税率为30%;
应纳土地增值税=7222×30%=2166.6(万元);
已预缴土地增值税500万元,则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补缴的土地增值税=2166.6-500=166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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