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甲企业,在境外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均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2019年度境内外所得如下: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
  (2)设在A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在A国已纳税额20万元。
  (3)设在B国的分支机构当年营业所得为-300万元;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回答甲企业境外B国分支机构的亏损是否可以在我国汇总纳税时弥补,并说明理由。
  (2)回答境外B国分支机构的净亏损是多少 如何做税务处理
  (3)回答税法对境外B国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是否规定补亏年限
  (4)计算甲企业2019年的净所得。
  (5)计算甲企业2019年汇总纳税的应纳税额。

2023-05-17



参考答案:

(1)不得弥补。我国税法规定,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的应纳税所得额。
  (2)发生在B国分支机构的当年度净亏损额为240万元(亏损额300万元,仅可以用从该国取得的利息60万元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不得从当年度企业其它盈利中弥补。
  (3)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即:B国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共240万元,允许甲企业以其来自B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4)甲企业2019年境内外净所得160万元。
  (5)汇总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300+100=400(万元)
  在A国已纳税的抵免限额=100×25%=25(万元),实际在A国已纳税额20万元。
  汇总纳税的应纳税额=400×25%-20=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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