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地板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从国内企业购进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税金为16万元。将其中的80%委托乙企业生产实木地板,取得了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的加工费为5万元,含乙企业为加工该实木地板代垫的辅料0.5万元。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全部批发给代理商,收到不含税价款120万元。
(3)将自产的实木地板用于换取生产原材料,已知甲地板厂同类实木地板的平均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0万元、最高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5万元。
(4)将自产的一批成本价40万元的实木地板移送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门市部将其中60%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8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成本利润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中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4)计算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023-05-17



参考答案:

(1)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100×80%+5)÷(1-5%)×5%=4.47(万元)。
(2)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120×5%-4.47=1.53(万元)。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35×5%=1.75(万元)。
(4)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要按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算消费税税额。
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58÷(1+16%)×5%=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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