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甲化妆品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2月进口一批高档化妆品,成交价格为100万元(折合人民币,下同),支付境外技术培训费共计2万元。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保费无法确定,海关按同类货物同期运输费估定运费为5万元。缴纳进口税金后海关放行,甲企业将此批高档化妆品从海关运往企业,支付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不含税运费1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将此批高档化妆品的80%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232万元;将剩余的20%无偿赠送客户。
已知:该批高档化妆品进口关税税率为15%,消费税税率为15%;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要求:
(1)计算其关税完税价格。
(2)计算其进口环节应纳关税。
(3)计算其进口环节应纳的税金合计。
(4)计算内销环节实际应缴纳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合计。

2023-05-17



参考答案:

(1)境内外技术培训费,不得计入关税完税价格;保险费按“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100+5)×(1+3‰)=105.32(万元)。
(2)进口关税=105.32×15%=15.80(万元)。
(3)进口环节增值税=(105.32+15.80)÷(1-15%)×13%=18.52(万元)
进口环节消费税=(105.32+15.80)÷(1-15%)×15%=21.37(万元)
进口环节应纳税金合计=15.80+18.52+21.37=55.69(万元)。
(4)内销环节增值税=232÷80%÷(1+13%)×13%-18.52-1×9%=14.75(万元)
进口环节已缴纳过消费税,所以在销售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
内销环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14.75×(7%+3%+2%)=1.77(万元)
内销环节实际应缴纳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合计=14.75+1.77=16.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