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业务:
(1)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5.2万元。
(2)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万元。(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5%)
要求:计算缴纳甲厂业务(2)应纳消费税。

2023-05-17



参考答案:

该业务不是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纳税人为甲厂。
甲厂应纳消费税=40÷40%×60%×5%=3(万元)。
注意:本题在计算应纳消费税时未考虑外购已税应税消费品的扣除问题,正常做题会涉及到已纳税款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