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开发的位于市区的一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该项目相关信息如下:
  (1)2016年1月以9000万元竞得国有土地一宗,并按规定缴纳契税。
  (2)该项目2016年开工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月25号,2018年12月底竣工;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6000万元;开发费用3400万元。
  (3)该项目所属幼儿园建成后已无偿移交政府,归属于幼儿园的开发成本600万元。
  (4)2019年4月,该项目销售完毕,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675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契税税率为4%,利息支出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企业对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
  (1)允许扣除的税金及附加。
(2)允许扣除开发费用。
(3)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
(4)计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2023-05-17



参考答案:

1.允许扣除的税金及附加=[36750÷(1+5%)×5%]×(7%+3%+2%)=210(万元)
2.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6000+9000×(1+4%)]×10%=1536(万元)
3.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9360+6000+1536+210+(9360+6000)×20%=20178(万元)
4.增值额=36750÷(1+5%)-20178=14822(万元)
  增值率=14822÷20178×100%=73.46%
  土地增值税额=14822×40%-20178×5%=491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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