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我国某居民企业在甲国设立一家分公司,在乙国设立一家持股 80%的子公司, 2018年该企业计算的境内利润总额 4000万元。相关涉税资料如下:
( 1)甲国分公司按我国税法确认的销售收入 300万元,销售成本 500万元;
( 2)收到乙国子公司投资收益 1900万元,子公司已在乙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0万元,子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全部分配,乙国预提所得税率 5%。
(注:该居民企业适用 25%的企业所得税率,无纳税调整金额,境外已纳税额选择分国不分项抵免方式)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 1)请计算 2018年该居民企业来源于子公司投资收益的可抵免税额是多少万元?
( 2) 2018年该居民企业来源于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万元。
( 3)请计算 2018年该居民企业子公司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 4)请计算 2018年该居民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05-17



参考答案:

1.预提所得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即母税前投资收益) =1900/( 1-5%) =2000(万元)。
该企业缴纳的预提所得税额 =2000× 5%=100(万元),
第一步:间 母承担子间接税 J=子公司全部税额× P
该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 =1000× 80%=800(万元)。
第二步:总 母总承担税 Z=J+母预提税
该居民企业来源于子公司投资收益的可抵免税额 =800+100=900(万元)。
2.该居民企业来源于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方法 1:=母税后投资收益 +母总承担税
=1900+900=2800 (万元)。
方法 2:子公司总所得是: 3500(万元)
则母公司对应所得是 :
3500 × 80%=2800(万元)
3.第三步:限
抵免限额 X=子税前总所得× P× 25%
子税前总所得:
X= ( 2500+1000)× 80%× 25%=700(万元)
第四步:比
实际抵免额 T=X和 Z比大小,取小者
700VS900 可抵免额为 700(万元)
4.该居民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 =4000× 25%=1000(万元)。
甲国分公司的亏损不得在境内或者乙国的所得中弥补;
乙国子公司投资收益抵免限额<可抵免税额,不需要在我国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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