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张某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19年发生以下经济行为:
  (1)取得境外某企业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15万元,该项收入境外纳税1万元并取得境外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已知该国与我国之间尚未签订税收协定。
  (2)以市场价200万元转让2008年购入的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原值60万元,转让过程中缴纳税费0.6万元。
  (3)拍卖海外回流文物(已经文物部门认定),取得收入800万元,该文物无法确定财产原值。
  其他相关资料:除上述收入外,张某2019年无其他收入;张某综合所得的年度扣除金额为80000元。
  问题(1):判断张某取得的专利权使用费境外所纳税款是否能在本纳税年度足额抵扣并说明理由。
  问题(2):计算张某从境外取得的专利权使用费在我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3):判断张某转让住房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问题(4):说明张某取得的拍卖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适用的所得项目和税率。
  问题(5):计算张某取得的拍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023-05-17



参考答案:

(1)不能足额抵扣。
  理由:境外所得抵免限额=(150000×80%-80000)×10%-2520=1480(元)——关键点:综合所得
  张某从境外某企业取得应税所得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抵免限额为1480元,其在境外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万元,高于抵免限额,只能按照抵免限额1480元抵免。
  (2)在我国应纳个人所得税=1480-1480=0(元)
  (3)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理由: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适用的所得项目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率2%。
  (5)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00×2%=1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