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1日转让其位于县城的一栋自建的办公楼,转让协议写明含税收入12000万元,2008年建造该办公楼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3000万元,发生建造成本4000万元,转让时经政府批准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该办公楼的重置成本价为8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的印花税税率0.5‰,成新度折扣率6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办公楼的评估价格;
(2)计算该企业转让自建办公楼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税金及附加合计数;
(4)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5)计算转让办公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2023-05-17



参考答案:

(1)该办公楼的评估价格=8000×60%=4800(万元)。
(2)该企业应纳增值税=12000/(1+5%)×5%=571.43(万元)。
转让自建不动产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时,用全额和5%的征收率价税分离计算。
(3)城建税及附加=571.43×(5%+3%+2%)=57.14(万元)。
印花税=12000×0.5%0=6(万元)。
可以扣除的税金及附加合计数=57.14+6=63.14(万元)。
(4)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4800+3000+63.14=7863.14(万元)。
(5)土地增值额=12000-571.43-7863.14=3565.43(万元)。
增值率=3565.43/7863.14×100%=45.34%,适用税率30%。
应纳土地增值税=3565.43×30%=1069.6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