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有未出售房产A、B、C三套。A房产建于2016年年初,原值4000万元(含地价600万元),闲置待售;B房产已完工三年,原值600万元,1月初出借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作为办公楼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一年,前两个月为免租期,后10个月租金共100元;C房产用于开办幼儿园,原值800万元,市场价年租金10万元。当地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税。

该企业就B房产2016年应缴纳房产税(  )万元。 查看材料

2023-05-18

A.12.84
B.12.00
C.0.84
D.0

参考答案:A

一方面,房产税存在两种计征方式,一是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一般规定扣除比例为30%);二是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另一方面,关于纳税期限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般而言,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这一规定适用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而对房屋租赁出租方而言,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结合本题实际,应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在免租期内,由承租人代缴纳房产税。根据税法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
本题中,租赁的商铺原值600万元,则该企业当年应缴纳房产税税额=[600×(1-30%)×1.2%×2÷12]=0.84(万元)。二是在后十个月即应计承租期内,应由该企业依合同约定收取的租金收入,依照12%的税率申报缴纳房产税,应缴纳房产税税额=100×12%=12(万元)。故该企业就B房产2016年应缴纳房产税税额=0.84+12=12.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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