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上海和南京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本年6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另外,上海分公司上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4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南京分公司上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1600万元、300万元和2000万元。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
上海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万元。

2023-05-18

A.54.375
B.75.000
C.87.500
D.125.000


参考答案:A

本题考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某二级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二级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二级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5×400/(400+1600)+0.35×100/(100+300)+0.3×500/(500+2000)=0.2175,所以,上海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250×21.75%=54.3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