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严先生经人介绍到B公司打工,做仓储、搬运货物等体力工作。2004年4月,B公司通知全体员工,让他们都与宏盛劳动事务咨询会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该公司代发工资、上保险。通知还说,不签合同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辞退。在公司的压力下,员工都与那家咨询公司签订理论劳动合同。2005年5月11日,严先生在一次配货过程中,由于过度劳累忘记贴标签,被公司以“违反拣货操作过程”辞退。长年在B公司的冷藏库工作的严先生患上了风湿病,严先生要求公司向他支付11年的经济补偿金,并要求会司补交他的劳动保险。B公司不予理睬,拒不承认他们之间存在看劳动关系,并称严先生告错了对象。经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严先生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对于工作期间对严先生的身体造成的损害,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 )。

2023-05-18

A.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B.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劳务派遣单位营业执照
D.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D

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