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日,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终身寿险,指定受益人为李某,后因王某未按时交续期保费,超过60天缴费宽限期后,保险合同于2006年11月1日失效。2006年11月10日,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并补交了续期保费及利息,合同效力同时于2006年11月10日起恢复。2007年9月5日,王某因遭遇重大挫折,一时想不通自杀身亡,李某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审核认为,保险合同复效的日期为2006年11月10日,王某自保险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涉及人寿保险单的常用条款有(  )。
A.复效条款
B.受益人条款
C.自杀条款
D.不可抗辩条款

2023-05-19



参考答案:ABC

复效条款规定,人寿保险单因欠交保费而中止效力,投保人可以在两年内申请保单复效。自杀条款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包括复效),不论其精神是否正常,保险人都不给付保险金,只负有退还保费的责任,并一次支付给保单上注明的受益人。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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