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

2023-05-20



参考答案:

(一)食物中毒事件
1.食物中毒与食物中毒事件定义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有毒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也属于食物中毒。但食物中毒不包括已经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食源性疾病。
食物中毒事件是指影响严重的群体性食物中毒。
2.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生食物中毒的事故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收治中毒患者的医疗卫生单位和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在发现30例及以上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例时,或发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致人死亡时,应当立即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和机构进行报告。
(2)报告内容:食物中毒报告内容包括: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疑食物、处理情况、联系电话等有关内容,还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3)接报:负责接受食物中毒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上的项目,详细询问和登记食物中毒情况。应告知报告者,除及时抢救患者外,要保护好现场,保留可疑中毒食品和患者吐泻物。同时要根据报告者提供的信息,向第三方进行事件核实。核实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有关部门报告。
(4)报告时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负责接受食物中毒报告的部门,在对中毒事件核实无误后2小时内,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5)报告方法:发生30例及以上病例的食物中毒事件,或其他需要实施紧急报告的食物中毒事件后,均须进行应急报告制度,并应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应同时按下列方式报告:
1)电话报告:接报部门应当在对中毒事件核实无误后,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形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告知辖区内负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势态发生变化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
2)网络直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单位或接报部门,除电话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外,尚须进行网络直报。
3)书面报告: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的食物中毒事件,所在地区县食品卫生管理部门应在完成现场初步调查和处理后24小时内,将事件的基本调查和处理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初步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简要情况(接报时间、发生单位及地址、事件发生经过);患者情况(发病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中毒主要表现及严重程度、患者就诊地点及救治情况);可疑食品情况(可疑中毒食品、加工单位及地址、进食时间、进食人数);样品采集情况(包括患者、食品、从业人员等环节涉及的样品);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效果(可疑中毒食品的封存、追回和销毁、食品生产场所的消毒、预防中毒危害扩大的其他措施);事件初步印象。
在对事件调查处理结束(结案)后24小时内,应对本起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后果等进行全面的汇总和评价,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卫生管理部门进行最终报告。
3.调查与处理
(1)赴现场前的准备:要配备食品卫生、流行病学、中毒控制、毒理学、检验人员或其他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准备必要的采样用品,并定期检查,及时补充;准备食物中毒个案调查登记表、调查结果汇总表、现场卫生检查笔录等卫生监督文书;准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等取证工具;准备食物中毒快速检测箱等现场快速检测设备以及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等参考资料。
(2)对患者采取的紧急救治处理:中毒发生后,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救治患者并保全中毒线索:
1)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
2)在用药前采集患者血液、尿液、吐泻物标本,以备送检;
3)积极救治患者。
(3)现场调查
1)调查场所:食物中毒调查现场包括食物中毒发生地和肇事者所在地。其中食物中毒发生地包括:中毒患者所在地;中毒患者治疗单位所在地;中毒食品流入地。
2)现场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
①现场调查内容,包括:对事件发生单位基本情况的调查;对患者、共同进食者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个案调查;对可疑食品加工现场的卫生学调查;对可疑食品进行现场快速检验和实验室检验;根据调查资料提出初步的中毒原因分析结果;提出防止中毒扩散的方法和措施等。
调查步骤与方法:到达现场后,首先应对接报的情况进行核实,进一步了解中毒发生的经过和简要情况,包括进食时间、进食物质、进食人数、中毒人数、中毒的主要症状、中毒事件的进展情况、已经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事件发生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包括:人员和患者分布情况;饮用水情况;食品供应情况。
个案调查对象应包括有共同饮食史的中毒患者和非患者;食用和未食用过可疑食品,与中毒发生有流行病学关系的其他人员,如厨师、原料处理人员和食品采购人员等。应尽可能调查到上述的所有对象,如发病人数较多,可先随机选择部分人员进行调查。
调查人员应向患者详细了解有关发病经过,重点观察与询问患者的自觉症状、精神状态、临床表现以及呕吐、排泄物的性状、发病时间、可疑餐次的进餐时间、可疑中毒食品及食用量等。对首发病例要进行更详细的调查,了解他所知道的有关食物的来源、加工方法、加工过程(包括使用的原料和配料、调料、食品容器)、存放条件和食用方法、进食人员及食用量等情况。
②卫生学调查:根据事件发生的特点和对患者调查的资料初步判断中毒原因,围绕可疑中毒食品开展相应的卫生学调查,主要包括:食品原料的来源和卫生状况;可疑中毒食品的工、艺配方;食品生产至食用前的整个加工过程和现场环境,尤其应注意分装、储存的条件、时间及使用的工具和用具;其他与可疑中毒食品有关的生产经营环节;向食品生产的主管人员和负责人详细了解可疑食物从原料到产品的整个卫生管理情况;沿着生产的流程,对可疑食品加工制作过程进行现场勘察;检查配料、加工、包装、运输、储存等生产过程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污染环节;检查加工方法是否能够杀灭或消除可能的致病因素;检查食品的贮存条件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检查生产车间的消毒隔离和其他卫生管理制度;了解接触可疑中毒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查看其是否持有健康证、身体状况是否良好、近来是否患病,同时要检查其上岗时间、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情况,还要检查其个人卫生状况和习惯等。
根据上述现场勘察情况,结合食品卫生知识,选择并采集食品原(配)料、食品加工设备、工(容)具等样品进行检验;对现场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食品污染和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记录,必要时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进行现场取证。
要根据已经得到的中毒事件流行病学特点和卫生学调查结果,初步确定应进行现场或实验室检验的项目,有针对性地采集现场样品,以便能够明确找到中毒食品。现场采集的样品包括:可疑食品的剩余部分、半成品和原料;生产设备上的残留物i食品加工工具、用具及食品容器、餐饮具、抹布、操作人员双手等接触食品物品的涂抹样;中毒患者的大便、血液、尿液、呕吐物或洗胃水等;从业人员的粪便、肛拭子、咽拭子、疮疖脓液等。
(4)I临时控制措施:在事件现场应采取下列II缶时控制措施:保护现场,封存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用具和设备,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暂时封锁被污染的与食物中毒事件相关的生产经营场所;责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追回已售出的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对已明确的中毒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5)防止事件危害进一步扩大的措施:包括停止出售和摄人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发现中毒范围超出本辖区时,应通知有关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并向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根据事件控制情况的需要,建议政府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民政、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部门采取相应的控制和预防措施等。
(6)实验室检验:根据中毒患者临床特点和流行病学资料分析结果,尽快推断可疑致病因素范围,确定检验项目。
(7)食物中毒的确认:食物中毒诊断标准主要以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及患者的潜伏期和中毒的特有表现为依据,中毒的病因根据实验室结果确定。
食物中毒患者的确定:如果病例与中毒事件具有流行病学联系,并且在潜伏期内出现本次中毒特征性的临床表现,就可以将病例确定为中毒患者。
4.善后处理
(1)封存物品、场所处理
1)对被封存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和用具及有关生产经营场所,应当在封存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或卫生学评价工作,并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属于被污染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依法予以销毁或监督白行销毁;
属于未污染且不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以及已消除污染的食品相关用具及有关生产经营场所,予以解封。
2)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封存期限的,应做出延长控制期限的决定。
(2)行政处罚:调查结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规定,对肇事者实施行政处罚。
(二)急性职业中毒
1.定义急性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从事职业活动的人员一次或短时间大量接触外源性化学物,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甚至危及生命的病变。
职业中毒事件是指在工作场所,职业人群接触化学物引起中毒的事件。
2.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报告
(1)报告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级各类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部门、收治中毒患者的医疗单位等)以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单位为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人在发现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后应当及时报告其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接报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
(2)报告内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内容包括中毒事件发生单位的名称及其地址,中毒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可能引起中毒的毒物及其数量,中毒的主要临床表现,接触人员及数量、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事件发生时的气象情况,以及中毒事件处理情况等内容,还包括报告
单位、报告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3)接报和上报:接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报告事项进行核实、确认中毒事件的规模,为现场的控制处理和中毒人员的救治措施提供适当的建议。接报单位对中毒事件核实确证后,应立即尽快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各单位也要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应随时报告中毒事件的势态进展。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4)报告时限: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发现急性职业中毒事件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紧急报告:出现死亡患者或同时出现3例及以上中毒患者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或其他需要实施紧急报告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均应进行应急报告。
3.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响应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对中毒事件调查核实、确认及综合评估,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及医疗救治等应急措施,并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技术支持。
重大、较大和一般事件分别由省级、市(地)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卫生应急响应。必要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负责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中毒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整响应级别和响应部门,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中毒事件的原因已经有效控制,但中毒人数或死亡人数增加导致响应级别可能改变时,应及时上报并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调整响应级别。生产单位发生化学物泄露事件,如可能或已经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影响,应按化学物泄露事件的相应规定响应。
4.现场应急处理
(1)现场调查与处理
1)现场调查:到达中毒现场后,应与事件处理现场负责人联系,获取配合。若现场尚未得到控制,应根据获悉的资料和调查到的资料,立即就事件现场控制措施、中毒患者人数统计、检伤以及急救处理、救援人员的个体防护、现场隔离带设置、人员疏散等提出建议,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开展调查。调查人员要在适当的个体防护下开展工作。若中毒事件已经得到控制,应先了解中毒事件概况(时间、地点、中毒人数、救治情况),再进行现场勘查。
现场勘察包括了解现场环境状况、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关资料,在现场对可疑毒物进行浓度检测并采集样品留实验室分析。如果中毒现场已经遭到破坏,有时也可事后模拟现场进行检测作为参考。
调查现场中毒者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中毒事件发生经过,中毒人员接触毒物时间、地点、方式,中毒人员姓名、性别、工种,中毒的主要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及抢救经过。同时向临床救治单位进一步了解相关资料,并采集患者的生物样品留待检测。
2)样品采集:必须首先了解事件发生过程和发生地情况后再进行样品采集,采集时应注意要采集具有代表性的样品,选择合适的采样容器和采样工具,防止污染,采集的样本量应当足够满足多次重复检测。
3)现场快速检测:现场快速检测是中毒事件中初步筛选毒物类别常用手段,有些检测方法还可以对现场毒物浓度进行定量或半定量测定。准确、快速的现场测定是进行现场应急处理的重要依据,同时为进一步实验室确定毒物类别指明方向。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中常用的现场快速检测方法主要有:检气管法、试纸比色法,可采用气体检测仪、气相色谱/质谱分析仪等。
4)现场个体防护:所有中毒现场工作的人员都应穿着适当的个体防护装备。
(2)医疗救援
1)中毒现场急救所需的特需器材和装备:现场救治常用的特效解毒剂包括:氰化物中毒,亚硝酸异戊酯、亚硝酸钠、亚甲蓝、4-二甲氨基苯酚、硫代硫酸钠;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亚硝酸盐中毒等,亚甲蓝;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中毒,二巯丙磺钠二巯丁二酸、依地酸钙钠、青霉胺;有机磷中毒,阿托品、解磷定、氯磷定;有机氟中毒,乙酰胺。
现场清洗装置包括现场淋洗装备、洗眼器、重伤员皮肤清洗装备。
2)中毒患者的现场救援原则:①迅速脱离现场:迅速将患者移离中毒现场至上风向的空气新鲜场所,安静休息,避免活动,注意保暖,必要时给予吸氧。密切观察24~72小时。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病情迅速将病员检伤分类,做出相应的标志,以保证医务人员抢救。②防止毒物继续吸收:脱去被毒物污染的衣物,用流动的清水及时反复清洗皮肤、毛发15分钟以上,对于可能经皮肤吸收中毒或引起化学性烧伤的毒物更要充分冲洗,并可考虑选择适当中和剂中和处理,眼睛溅入毒物要优先彻底冲洗。③对症支持治疗。④应用特效解毒剂。
5.中毒事件的评估中毒事件的评估包括初期评估、事件处理过程中的评估和事后评估。
(三)化学品泄露突发事件
1.定义化学品泄漏突发事件是指在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化学品从其包装容器、运送管道、生产和使用环节中泄漏,造成空气、水源和土壤等周围环境的污染,严重危害或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危害严重的化学品泄漏事件属突发公共事件。
以气态、液态或固态形式泄漏的有毒化学品均可直接或间接地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2.现场应急处置过程
(1)赴现场前的准备:应准备必要的现场检测用品和仪器、应急人员自身防护用品、中毒个案调查登记表等调查用表和记录用具以及参考资料等。
(2)进入现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到达事故现场后,应首先向指挥部报到,报告到达的人员、设备等情况;了解事故的基本概况;征询指挥部对工作任务的安排等。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工作。
进入存在或可能存在危险物质的场所前,一定要做好相应的个人防护。
(3)对事故情况进行初始评价,并对泄漏物质进行检测。
(4)现场救治要点
1)迅速脱离危险现场。
2)及时消除污染。
3)保护呼吸道通畅。
4)尽快排出或中和已吸收入体内的毒物。
5)对症和支持治疗。
6)检伤和分类处置。
(5)健康危害调查:应及时对泄漏现场及其周围人群的受害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健康危害发生的时间、发病的人数、患者的主要临床表现(包括血、尿等检测结果)、患者的治疗情况及效果、患者的地区分布等。
3.化学品泄漏应急处置中的重要措施
(1)疏散与隔离:发生化学品泄漏后,应立即疏散现场的无关人员,隔离毒物污染区;如果
是易燃易爆物的大量泄漏,应立即报警,请求消防专业人员救援,并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周围居民的疏散范围和疏散方向。影响环境的污染区的确定一般由环保部门根据现场毒物测定情况结合气象条件确定。由公安部门实施隔离和警戒。
(2)切断电源并消除火源:化学品泄漏环境中的电源和火源常常会引发爆炸和火灾,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切断电源并消除火源。如果泄漏物属于易燃易爆物质,要对整个毒物泄漏区域内控制电源和禁止各种火源。包括禁止使用非防爆电器,禁止使用手机和对讲机等。
(3)保护应急人员。
(4)现场毒物监测:应不问断地对泄漏区域毒物进行定点和不定点的监测,以及时掌握泄漏物质的种类、浓度和扩散范围,恰当地划定警戒区,并为现场指挥部的处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了保证现场检测的准确性,应加强环保、卫生和消防等部门通力协作,必要时,还可请防化部队支援。
(5)善后措施:泄漏被有效控制后,应对泄漏装置内的残液实施输转作业,还需对泄漏现场,包括在污染区工作的人、车辆、器材和装备,进行彻底的洗消。洗消产生的污水应回收消毒处理。对损坏的装置应彻底清洗、置换,并使用仪器检测,达到安全标准后,方可按程序和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检修或废弃。当泄漏可能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影响公众健康时,应制订并实施监测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