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两名糖尿病患者服用标识为“甲制药厂”的“糖脂宁胶囊”(批号为081101)后死亡。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甲制药厂未生产过批号为081101的“糖脂宁胶囊”,致人死亡的药品系乙非法生产。经药品检验所检查,该药品中非法添加了化学物质“格列本脲”,而“甲制药厂”的“糖脂宁胶囊”中未检出该成份。对本事件的处理,正确的有( )

2023-05-22

A.批号为081101的“糖脂宁胶囊”按假药论处
B.对乙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C.对甲和乙同时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D.甲药厂对其生产的所有“糖脂宁胶囊”实施召回

参考答案:AB

考查假药界定、刑法假药罪、药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其一,由该药品系非法生产,可以判定该药品未经批准,可以判定其按假药论处,因此A正确。其二,由药品检验所的检验结果,可以判定甲制药厂没有参与这起假药生产,因此其没有责任,另外他也没有生产过批号为081101的“糖脂宁胶囊”,也就是甲制药厂的该批号产品不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不用采取召回措施,所以D错误。这道题是根据实际案例编写的,查案例得知公安、工商、药监等部门对“糖脂宁”采取了查缴回收措施。其三,根据刑法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定,只要发生行为,不管结果如何,都按该罪论处,同时此案例中的责任主体是乙,因此B正确、C错误。故答案为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