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假药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不包括

2023-05-22

A.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B.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C.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有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
D.致人重度残疾的

参考答案:D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①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②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③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④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①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②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③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④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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