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制药厂是经药监局批准建立的一民营药厂,主要生产阿司匹林片。为节约生产成本,经与B化工厂协商,由B化工厂利用其现有水杨酸等化工原料,生产乙酰水杨酸作为其阿司匹林片的原料,B化工厂并未获得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产药品原料。案发之日,B化工厂已向A药厂供应乙酰水杨酸5吨,获利3万元;A药厂利用该批原料生产出阿司匹林片若干批,价值6.5万元,尚未售出。

2023-05-22

本案的违法主体是
A.A制药厂
B.B化工厂
C.批准设立制药厂的药监局
D.A制药厂和B化工厂

参考答案:D

本案的A制药厂属于购进的原料药无药品批准文号,B化工厂属于无证生产药品原料。故二者同时属于违法主体。故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