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共犯论处的有
A .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的
B .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许可证件的
C .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
D .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
E .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2023-05-22



参考答案:ABCDE

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 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 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