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下列情形中按假药论处的是
A.未标明有效期的药品 B.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
C.擅自添加防腐剂的药品 D.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E.变质的药品

2023-05-22



参考答案:E

本题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对假药范围的规定。劣药范围的规定也应该掌握。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