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与妻子林某协议离婚,约定8岁的儿子小虎由许某抚养,林某可随时行使对儿子的探望权,许某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两年间林某从未探望过儿子,小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某每月探视自己不少于4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23-05-23

A.依情理林某应探望儿子,故从法理上看,法院可判决强制其行使探望权

B.从理论上讲,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均具有其界限

C.林某的探望权是林某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

D.许某的协助义务同时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参考答案:BD

选项 A 错误。《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54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知,林某探望儿子是法定权利,其不行使探望权时,法院不能判决强制执行。选项 B 正确。权利都是有界限的,没有一项权利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而义务的履行也不是绝对的,也是有界限的。所以说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都是有界限的。选项 C 错误。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所以林某的探望权并不是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选项 D 正确。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称为积极义务。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称为消极义务。由此可知,许某的协助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