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剥夺政治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23-05-23

A:甲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虽然刑法第232条没有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法院也应当对甲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B:乙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主刑执行3年后被假释,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C:丙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丙在执行主刑的8年期间没有选举权,在主刑执行完毕之后5年内也没有选举权
D:丁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法院在对丁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参考答案:D

【考点】剥夺政治权利。详解: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犯罪分子:(1)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2)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3)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于(1)是“可以剥夺”,对于(2)和(3)是“应当剥夺”。选项A:本项是正确的。甲因为犯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甲虽然犯了故意杀人罪,但没有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那么是“可以剥夺”政治权利。选项B、C:《刑法》第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故选项B、C正确。选项D:该罪规定于《刑法》第282条,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并非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此不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