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在1965年将民兵训练时使用剩下的余弹217发私藏家中床下的旧皮箱中。直到2004年3月,小偷甲进入他家偷东西时发现并将子弹偷走。后小偷甲被警察抓到,供出子弹出处,曹某案发。曹某的行为:()

2023-05-23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犯罪,但是已过追诉时效
C:构成私藏弹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D: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1965年的法律并未将私藏弹药规定为犯罪,所以不应该追究曹某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C

【考点】追诉时效的起算、继续犯的概念。详解: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般的犯罪最长经过20年就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一个犯罪行为没有终了,那么它的追诉时效就始终不能起算。根据刑法理论,私藏弹药罪是一个典型的继续犯,其犯罪构成是以犯罪行为持续一段时间为要件,如果该私藏的行为始终处于一种继续或者持续的状态,那么这一犯罪行为就始终没有终了或者结束。曹某私藏弹药的行为从1965年就开始,当中没有中断,一直持续了近40年,到案发还没有结束。所以这一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就不能起算,司法机关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就构成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本案中,曹某私藏军用子弹217发,当然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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