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原任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分理处主任,通过两名储户介绍,认识了乙。乙提出为甲拉100万元存款,并要求从甲的分理处贷款80万元,甲同意。后通过乙介绍,某研究所将100万元人民币存人该行。同时乙使用他人身份证、已失效的某公司营业执照和伪造的某研究所公章等手段,甲也未经审查,遂双方签订了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以某研究所100万元存款作质押物,骗取80万元贷款。甲、乙分别构成何种犯罪?()

2023-05-23

A:甲构成玩忽职守罪
B:乙构成诈骗罪
C: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D:乙构成贷款诈骗罪

参考答案:CD

【考点】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贷款诈骗罪。详解:《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甲是国有商业银行某分理处主任,属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他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故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乙的行为依法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此,CD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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