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连为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该律师事务所在1993年成立时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李平连被该市某区司法局聘为该所的主任。但该所是由李平连自筹资金、自行解决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设立的,并在运作过程中,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属的上级机关某区司法局未对该所实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管理。李平连在1995年离任时,将自己与该所其他律师办案所得的诉讼代理费5万元(自己应得3万元)未上交,而是据为己有,则:

2023-05-23

A:李平连构成贪污罪
B:李平连构成职务侵占罪
C:李平连构成侵占罪
D:李平连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B

本案中,李平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义上虽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但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上级机关某区司法局未对该所实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管理。可以说,李平连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因此不构成贪污罪。依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的对象是保管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本题中涉及的诉讼代理费不属于前三者,故李平连不构成侵占罪,C选项错误。如果本案中5万元实际全部为李平连个人应得财产,则应选D。但其中有2万元非个人应得财产,应将其上交至律师事务所进行分配,此时应视其为律师事务所财产,李平连利用担任该所主任职务之便将其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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